發表日期:2013-07-04 | 點閱:7453
臺東分局交通安全宣導單
臺東分局交通安全宣導單
『勿將出租車輛供無照駕駛人使用』
『出租汽、機車,應提供安全帽,並請告知遊客應配戴安全帽』
一、敬告業者出租汽、機車應詳實查驗承租人是否考領合格駕駛執照,一旦將出租車或借供無照駕駛之人,在行政上,無照駕駛之人須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1條處罰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緩;另出租車主或業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1條5項: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駕駛之人駕駛汽車,連帶處罰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緩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在民事上,事故當事人可向租賃業者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請各租賃業者勿貪小便宜,以免因小失大。
二、為保護外地遊客旅遊行車安全,對於遊客承租機車時,應確實詳細查證、核對及登錄租賃人身分、不得有一人承租多部機車之情形,並應主動提供安全帽及保潔墊,隨時提醒承租駕駛人及乘客騎乘機車時應戴安全帽,以保障自身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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